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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司志高 [发表时间]:2017-05-1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保〔201733

 

 


河南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部门及驻校内其它单位的消防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防治”的原则,层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属各部门及其他驻校单位在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区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对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部门新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属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校属各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或申请学校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或申请学校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灭火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建立和落实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经常保持关闭,保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开关装置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有紧急疏散时的安全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其1.4米范围内不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和申请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标示完好、清晰,不被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卷帘门等;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线路、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部门,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方案,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且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须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S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确保消防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水泵出水阀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立即启动部门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室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所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校内相关部门须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

(一)校园内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和室内消防系统,由保卫处负责维修保养或更新;

(二)消防给水管网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用水设备设施(高位水箱、消防水池),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应急用水之需。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地下空间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用电工程及作业必须有合格资质的专门队伍、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全责。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实验室负责全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的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要求作业人员资质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凡校内出租房屋的部门本着“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须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须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 保卫处须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经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部门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数量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火灾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展开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七)做好火灾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不得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对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学校微型消防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微型消防车和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

第四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并负责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人员的培训及演练方法。接警并出警扑救校内发生的初级火情。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评估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等行为,学校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学校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制度,同时与评优、晋职、晋级、调薪等挂钩,并对主管人员和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41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49日印发